贸易战阴霾下的走私犯罪剖析与原产地策略应对思路
时间:2025-04-28 10:04:17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美国发起的贸易战却如同一股逆流,搅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企业受利益驱使,不惜铤而走险选择走私来降低成本,走私形式也呈现出新特征。与此同时,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领域的关键环节,成为企业在贸易战中寻求突破的重要着力点。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贸易战背景下的走私犯罪的新特征,并简要探讨企业合理利用原产地规则重构供应链的应对思路。
一、贸易战背景下走私犯罪呈现出新特征
1、战略资源物资走私案高发,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贸易战使得全球战略资源市场的供需平衡被打破,价格差异愈发显著,这为走私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稀土、锑、镓等战略资源成为走私犯罪的重灾区。以锑为例,我国实施出口管制后,国际市场上锑的价格一路飙升,是国内价格的数倍,巨大的价格差带来了数十倍的走私利润空间。走私团伙为了躲避海关监管,手段层出不穷。比如上海某贸易公司以“废金属回收”名义进口俄罗斯锑废料,在国内加工提纯后,伪装成“再生铝”出口至韩国,最终流入美国军工企业。该团伙月均走私量达150吨,案值超3000万元。这一案件深刻暴露了战略资源走私对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
2、走私对象波及民生领域,影响民生消费
贸易战不仅影响战略资源的贸易,也对民生商品供应链造成冲击。2024年,美国遭遇“鸡蛋荒”,市场上鸡蛋供应短缺,价格飞涨。在利益的驱使下,美墨边境查获的走私鸡蛋案件数量较同期激增。不法分子利用冷藏车将鸡蛋伪装在其他货物中,试图将高价鸡蛋走私入境,获取暴利。此类案件表明,贸易战的影响已经渗透到基础民生领域,走私对象也从以往的高价值奢侈品向日常必需品转变,反映出关税壁垒对市场供需关系的扭曲,使得原本正常的贸易秩序陷入混乱。
3、走私手段多样化、智能化,挑战海关传统监管手段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走私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实物偷运方式,而是更多地涉及技术规避和监管套利。一些企业利用加工贸易监管的盲区,将高纯度金属伪装成普通合金,企图瞒天过海;还有企业通过伪造原产地证书、拆分货值等手段,将应缴纳高关税的货物伪报为低关税品类。2023年,某企业将稀土分离技术伪装成机械图纸进行走私,这一案例警示我们,技术与资源的组合式走私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威胁。这种新型走私方式对海关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海关加强智能查验技术的应用,实现数据共享,以应对走私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挑战。
二、主要走私方式及案例解析
1、涉税走私犯罪方式
(1)低报价格走私。
贸易战使得部分商品关税大幅增加,部分企业妄图通过非法手段逃避高额关税,其中低报价格走私较为常见。企业往往通过伪造合同、发票等单证,故意低报货物实际价格,以此偷逃应缴税款。
以(2024)粤06刑初107号案为例,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明知罗某因走私被查获,继续在没有提供真实交易合同、发票的情况下,以包税包柜的方式委托吴某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美国塑料粒进境,合计偷逃税款人民币70.38万元。被告人贾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利用自贸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通过虚假备案或伪报贸易性质进行走私,是另一种常见的涉税走私手段。对于跨境电商公司而言,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消费品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入境,涉嫌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以(2022)粤06刑初55号案为例,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陈某2受陈某(在逃)雇佣,帮助陈某揽收国内货主在境外订购的货物后,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跨境电商消费额度,利用便利公司、润迅公司、慕诗公司等多家虚假跨境电商平台,伪造货物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部分美国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货物申报,合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922万元。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和4年并处罚金6万元。
(3)伪报原产地走私。
伪报原产地是指故意向海关虚假申报货物的真实原产地,目的是逃避关税、获取不正当的贸易优惠或者规避进口国的贸易管制措施。
以(2023)沪03刑初10号案为例,2017年7月至2021年7月间,上海某公司从外商处进口水果干等货物过程中,该司实控人即被告人许某、被告人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原产地等方式决定将原产自美国的蔓越莓果干使用加拿大原产地证向海关进行申报,合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106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上海某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1107万元,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非涉税走私犯罪方式
贸易战中,各国除了施加关税壁垒外还通过出口管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设置贸易障碍。比如美国对我国就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出口出台多项禁止性规定。我国也对等加强了出口管制措施,对两用物项等出口实施严格监管。在此背景下,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为谋取私利,采取更加隐蔽复杂的手段进行走私活动。
常见的非涉税走私手段包括通过虚假申报商品名称、技术参数或最终用途,将两用物项伪装成普通民用商品出口。此类走私行为可分为“无证走私”和“有证走私”。
(1)无证走私。
行为人通常通过伪报货物品名、篡改货物成分含量、伪报最终贸易国等方式,逃避我国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监管。
比如(2021)沪03刑初127号案中,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胡某在明知将轻质纯碱(碳酸钠)出口至缅甸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方某合谋,采用伪报出口目的国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轻质纯碱至缅甸仰光共计三票,走私出口货物总计361.505吨。胡某、方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有证走私。
行为人虽然提交了两用物项等出口许可证,但存在冒用证件或证件上的最终用户与实际最终用户不一致等情况。
比如(2023)津03刑初49号案中,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单位宝威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肖某在明知国家对硫化钠出口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且未办理相应两用物项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申报环节制作虚假单据,冒用已经办理的其他国家其他外商的两用物项许可证,隐瞒实际贸易信息、伪报出口申报要素的方式,走私出口硫化钠30票,共计1644吨。被告单位、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宝威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15万元,肖某被单处罚金10万元。
三、企业合理利用原产地规则重构供应链的应对思路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就像是商品的“经济国籍”标签,直接影响着关税计征、反倾销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实施。在贸易战的背景下,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例如,美国对 “中国制造” 商品加征高额关税,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限制中国商品的进口;而欧盟在对美反制关税清单中,也精准针对大豆、禽肉等原产地明确的产品。对于企业而言,若能巧妙运用原产地规则,通过调整供应链布局,使产品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就可以改变产品的原产地身份,从而有效规避关税壁垒,在贸易战中赢得一定的生存空间。
1、什么是原产地规则
海关法语境下“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货物来源,也就是进出口货物的“经济国籍”。这个“国籍”直接影响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以及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
原产地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或特殊贸易安排的国际贸易场景,体现为给予特定原产地的进口货物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但并不适用于当前互相加征关税的贸易战情形。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未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或特殊贸易安排的国际贸易场景,其核心目的是判断商品是否在某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进而确定其原产地,并据此征收关税、实施贸易管制或进行贸易统计。在贸易战等关税冲突中,该规则直接影响企业是否需缴纳高额关税。
原产地规则具体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申报手续、附加原则等内容。其中以原产地标准最为核心,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
2、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规定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中界定货物原产地为“完整生产该项货物的国家(地区);或者当该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国家(地区)时,对货物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上述协定明确了两种原产地标准,即“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比较简单,是指一种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比如,美国开采出来的石油,就属于完全在美国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美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则稍显复杂。在全球分工的大背景下,商品需经过的加工环节多,加工过程涉及的国家(地区)也可能是多个的,这时要判定货物的原产地,就要遵循“实质性改变标准”。根据我国《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通过制造、加工使得所有非原产材料发生4位数级税目归类变化,则可认为制造、加工国家(地区)为其原产地。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则以实施“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的国家(地区)为其原产地。“从价百分比”标准则要求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作为补充标准,只有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有具体列明的税目,方可适用上述2项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其他货物均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3、相关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应用策略
当前情形下,贸易战国家之间想要避免缴纳超高加征关税,除了直接寻找其他国家的替代产品实施多元化采购之外,另一可行的方式是利用原产地规则进行供应链重构,合规改变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1)进行海外布局与区域价值增值,重构供应链。
企业可以选择在与美国签订自贸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如墨西哥、新加坡等地设厂,利用当地的资源和政策优势,通过 “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获取原产资格。以汽车产业为例,北美自贸协定要求汽车零部件的区域价值达到 62.5%,企业可以在墨西哥设立工厂,进行核心部件的组装,使生产出来的汽车具备“墨西哥原产”身份,从而绕开美国的高额关税。这种供应链重构的方式,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关税成本,还能加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关键技术工序转移,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
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加工环节,如半导体芯片的晶圆制造、服装的裁剪缝纫等,转移至第三国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使产品在税则归类、用途或性质上发生根本性改变,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进而改变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比如将原产于美国的塑料原料(HS3901),在越南加工为塑料管(HS3917),前4位税号已发生改变,根据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意味着上述商品的原产地是越南。再比如对于需由可可豆制成的可可制品(HS1804-1806),其加工增值一般会超过30%,可以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
4、相关风险提示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10条规定: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其他国家的海关法规一般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进行原产地规划的前提必须在准确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存在伪报原产地等违法情况,可能涉及行政违规甚至走私犯罪。
贸易战背景下的走私犯罪与原产地博弈,实际上是全球产业链重构过程中各方利益角逐的体现。贸易战虽然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挑战,但也为企业提供了审视自身合规经营和重构供应链的契机。企业只有坚守法律底线,积极应对风险,加强合规管理,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稳健发展,实现可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