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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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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金走私案频发的警示

近年来,国际金价持续攀升,黄金期货价格突破3000美元/盎司,黄金走私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走私黄金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对国家金融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此类案件也暴露出部分主体对黄金进出口政策及法律风险认知不足的问题。本文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走私黄金判例为切入点,对黄金进出口监管规定、罪名和刑罚适用进行简要分析,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南。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的进出口监管规定

黄金是化学元素金(Au)的单质形式,是一种软的、金黄色的、抗腐蚀的贵金属。黄金属于储备资产,具有金融属性,国家对黄金进出口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1、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海关监管规定。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内销等方式进出口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列入《目录》管理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共有10个税号。根据2025年《进出口税则》,其中税号2843300010的进口关税税率5.5%(最惠国税率,下同),7113191990进口关税税率8%,7114190020进口关税税率10%,9111100010进口关税税率14%,9113100010进口关税税率20%,其他6个税号进口关税税率为零。

因此,列入《目录》作为货物管理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需要向人民银行申领《准许证》,进口部分税号商品有关税,部分税号商品免税,出口则全部免税。

2、个人携带黄金进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

《办法》规定:个人携带黄金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目前我国海关对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超出50克须向海关申报。而对个人携带金银制品出境,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海关予以放行,重量超出50克的,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准许证》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准许证》或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予出境。

三、走私黄金罪名和判罚情况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进出口,达到起刑点即构成走私犯罪。因进口或出口的不同,则会涉嫌不同的罪名。

1、走私黄金出境。

(1)走私黄金出境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目前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走私黄金出口案30宗,其中一审21宗,二审9宗,均以该罪名定罪处罚。

(2)走私黄金出境判罚情况分析。

上述30宗走私黄金出境案共涉及142名自然人被告,其中适用缓刑人数43人,缓刑适用率30.28%。多数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初犯、退赃等情节,且涉案金额较低的共性。

其中判罚最重的是(2018)粤刑终853号案中的陈某,走私黄金数量17千克(价值474.2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但系从犯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罚最轻的是(2016)粤03刑初725号案中的古某,走私黄金2千克(价值57.54万元),系受雇参与走私的从犯,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9宗二审案件中各有1宗改判、发回重审案件。(2017)粤刑终207号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原审量刑过重,综合考虑被告人走私黄金数量(4千克)及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有期徒刑从3年改判至2年,罚金从15万元改判至10万元。(2023)粤刑终965号案,则因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

上述黄金出境案件还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深圳,走私方式依赖深港陆路口岸(深圳湾、皇岗、罗湖等),反映黄金出境走私的典型路径。

(3)走私黄金出境案中“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

刑法原则规定了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形并对应三个量刑档,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明确具体的情节认定标准。结合上述案例,司法实践中对走私贵重金属罪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走私黄金价值与量刑呈现正相关。走私黄金价值50万元以下多认定为“情节较轻”,50万-200万元多为“一般情节”;200万元以上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黄金价值并非刚性的情节认定标准。如果被告人是从犯,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刑罚减让幅度明显。比如(2018)粤03刑初62号案中的陈某,走私黄金17千克(474.22万元),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是团伙作案、多次走私,公司化运营的被从严处罚。比如(2019)粤刑终1223、1224号案中的主犯刑期普遍10年以上,罚金高达数千万。

2、走私黄金进境。

(1)走私黄金进境罪名问题。

走私黄金进境,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实践中有争议。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走私黄金进境案6宗,均为一审案件。其中2宗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有4宗则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比如(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47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及其制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019)吉06刑初17号案中,审理法院则认为,被告人未经国家批准,逃避海关监管,从朝鲜走私黄金入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认为走私黄金进境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理由主要在于:《办法》规定,作为贸易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银行申领《准许证》,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出口。因此,黄金并非完全自由贸易货物,属于涉证类的限制进出口类货物。根据刑法、司法解释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黄金运输、携带、邮寄进境,即属于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的走私行为,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笔者倾向于认为,走私黄金进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为宜。

《金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5条规定“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而《条例》有关金银出境的规定是“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申报登记”与“不许出境”完全不同。“申报登记”注重形式上的海关监管,即只要向海关“申报登记”即可入境。“不许出境”则注重实质上对金银出境的实质管控,没有准许就不能出境。《刑法》第151条第2款也只将走私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没有对金银等贵重金属进境的行为予以特别规制。

从《刑法》、《条例》有关金银进出境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严控金银出境和鼓励金银进境的政策导向。《条例》“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的规定并非限制金银进境,而是基于金银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产,其进境需向海关“申报登记”。另外,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条例》其效力位阶也明显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因此,进境环节的黄金是自由贸易应税类货物,只是基于其特殊的贵金属属性而需额外向海关履行“申报登记”手续。走私黄金进境,并未侵害国家有关商品进境的禁限秩序,偷逃应缴税款的,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2)走私黄金进境判罚情况分析。

在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的2宗案件中共涉及自然人被告7人,其中适用缓刑4人,缓刑适用率57.14%。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大部分具有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部分被告人因家庭特殊情况(如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0号案中的莫某需抚养幼女)获缓刑。判罚最重的是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0号案中丁某走私K金项链饰品9.57千克进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罚最轻的是(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47号案中的池某走私黄金及制品0.558千克进境,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在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的4宗案件中共涉及27名自然人被告,其15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55.56%。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大部分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犯、积极缴纳罚金或退赃等情节。其中判罚最重刑罚是(2021)吉刑终181号案中的金某走私955千克黄金,陈某走私1659千克黄金进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罚最轻的是(2017)辽02刑初103号案中的孙某走私5.81千克黄金进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合规建议与结语

个人和企业均可以成为海关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个人涉案将面临签证拒签、行业禁入、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企业一旦涉案,轻则对企业信誉、融资能力等造成负面影响,重则企业负责人也将面临刑事责任。在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问题上,个人和企业应时刻保持高度的法律合规意识。

1、个人合规要点。

首先,需树立不论出入境均主动向海关申报的意识。入境时,无论携带黄金数量多少,均主动填写《海关申报单》,并拍照存档。出境时,保留入境申报记录,确保出境时能提供原始证明,避免因“无法溯源”被扣留。一旦因超量或其他原因被海关查获,主动申报还极可能成为走私主观故意的排除因素。其次,要警惕“代购”陷阱。现实中不乏留学生、出境旅行者等受托携带金饰出境,因未申报被判走私罪的案例。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因拒绝任何形式的“夹带”要求,明确告知对方需自行办理《准许证》。

2、企业合规要点。

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在涉及黄金进出口业务时,要建立全流程风控机制。首先,必须严格办理《准许证》,确保报关单证齐全,这是最基本的底线要求。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风控机制,严格审核供应商、物流方的进出口资质,定期对供应链的合规性进行全面核查。采取技术手段,追踪黄金来源,确保供应链透明可溯。企业内部员工应定期组织海关法规培训,全员树立进出口合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卷入走私链条,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黄金作为一种高价值商品,其进出口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与市场秩序。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政策边界,通过合法渠道参与黄金交易。唯有敬畏法律、严守合规底线,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规避风险,实现稳健投资与经营。